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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绣的传承、保护与产业发展研究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10-10 17:17:50  点击:2477

 《民族艺术研究》2017年第4期发表李杨、熊莹文章《传统与创新之间:苏绣的传承、保护与产业发展研究》。苏绣以多变的针法、精美的绣工和丰富多样的形态而著称,是文化古城苏州的重要名片和特色经济产业。近年来,苏绣面临着不少传承发展中的现实困境并引发保护和知识产权风险等一系列法律问题。苏绣的传承、保护和发展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应协调处理好苏绣传承事业和产业开发、遗产保护和市场利用之间的互动关系,实现苏绣艺术在真正意义上的传承和可持续性发展。

  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部分,苏绣传承与发展概况;第二部分,苏绣传承发展中的现实困境及成因;第三部分,苏绣传承发展中的法律问题考察;第四部分,苏绣的传承、保护和发展路径。

  文章指出,苏绣是文化古城苏州的重要名片和特色经济产业。本文围绕近年来苏绣面临的传承发展困境和产业推广瓶颈问题,对传承发展中的法律问题展开系统分析,进而为苏绣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一条可供参考的传承、保护和产业开发路径。

  一、苏绣传承与发展概况

  苏绣滥觞于春秋时期的苏州吴县。三国时期,吴王孙权曾命丞相赵达之妹手绣《列国图》作为军事地图,进一步扩大了苏绣的应用范围。宋朝,苏绣发展日臻成熟,朝廷在苏州开设官办“绣局”。到明代,苏绣融合了吴门画派的艺术成,技艺上做工精细、形象栩栩如生,在原料、绣工、针法等方面已具备极高水平。清代是苏绣的鼎盛时期,苏州地区出现了大量刺绣家庭作坊,各种绣庄应运而生。在制作技艺上,此时已出现标志苏绣高超技艺的双面绣,进一步发展成双面异色、异形、异针的“三异绣”。清末民初,艺术家沈寿在传统技艺的基础上吸收了西洋画的写实性技法,首创以人物肖像为主题的“仿真绣”。到20世纪30年代,苏绣艺术家杨守玉开创了乱针绣,改变了传统苏绣技法的规整针法,以参差不齐、错落有致的交叉线条,分层加色的技法来表现对象。改革开放以来,现代苏绣在传承发展中仍然不断创新进取。经过千百年的传承创新和努力打造,苏绣已成为苏州具有浓厚艺术文化特质的重要支柱产业,这对弘扬、传承吴文化和艺术都发挥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

  二、苏绣传承发展中的现实困境及成因

  尽管近年来苏绣产业集群化已初步形成且不断提升水平,但在传承与可持续发展中仍存在着不少问题:,社会结构的变迁和以市场为单一导向的功利性认识对苏绣的传承发展造成了深远影响,苏绣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结构和功能正日渐消解。同时,苏绣产业以极端功利的短期市场化为导向的发展现状,正逐渐背离苏绣原本的艺术真谛。第二,苏绣创作存在较严重的“重传承,轻创新”问题,如绣品题材和品种较单一,创作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持续性的“造血”功能。第三,政府和行业协会对自身的职能和角色定位不明确,市场又缺乏质量准入和市场监管方面的行业标准,传统的苏绣私营运作方式正逐渐显露出不足。

  三、苏绣传承发展中的法律问题考察

  ,法律保护问题。

  苏绣在传承发展中的法律保护模式主要包括公法保护模式和私法保护模式。

  所谓公法保护,是为防止苏绣艺术的流失消亡,将其作为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来保护,如从调查建档、设置“非遗”名录、扶持代表性传承人等方面来加强苏绣艺术的传承和保存,主要涉及公法规范层面的行政管理措施制定,明确政府的扶持和管理职责。具体而言,对像苏绣这种“存续状态较好、有一定的消费群体,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在有效传承其核心技艺和文化内涵的前提下,通过培育和开发市场、完善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等形式,实施生产性保护”。

  所谓私法保护,是指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苏绣。苏绣的私法保护内容包括:在防御性保护方面,应承认苏绣作为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精神价值,促进人们对其艺人社群身份的尊重,并制止对其的不当利用,使用时应以适当方式指明苏绣的出处和来源,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歪曲、篡改、损毁苏绣的艺术形态。在积极性保护方面,应重视对苏绣在财产权层面上的利用和生产性保护。可弱化苏绣这一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创作者身份认定,强化传承者的重要作用及其权利主体地位;确认传承者的权利,将它吸纳进知识产权或相关权益中。

  第二,知识产权风险问题。

  苏绣传承发展中面临的主要知识产权风险是绣品底稿的著作权问题。从图案来看,大多数绣品主要使用非原创的书画底稿,有的直接模仿甚至抄袭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书画作品。虽然苏绣创作融合了手工艺师的个人艺术表现形式和技法,可以构成新的演绎作品,但毕竟只是一种“派生创作”,并不妨碍底稿作者对美术作品底稿的著作权诉求。如果底稿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苏绣手工艺者只有在著作权人授权的基础上才能使用它,否则将侵犯底稿作者的著作权。

  四、苏绣的传承、保护与发展路径

  ,艺术传承不能流于形式,有必要对苏绣的传承方式和人才培养模式进行进一步创新。苏绣艺术的有效传承,需要结合好自然传承和外力传播这两种传承方式,兼顾采用动态和静态的双重表现形式,突出互联网作为“第四媒介”的大众传媒效应,同时重视发挥影像参与传统艺术传承保护的重要作用。

  第二,应从政策和制度上激励苏绣技法创新、保护原创性作品,重视激发苏绣在艺术表现形式上的创新活力,强化艺术创作可持续性的“造血”功能。具体措施包括:政府应从政策上对苏绣艺术的表现形式和技法的创新和研发给予必要的扶持和资助;积极鼓励个体手工艺者进行其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其创新技法可申请专利。同时,进一步完善自由竞争但规范有序的刺绣市场,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从制度上保障个体手工艺者的创造积极性。

  第三,提升苏绣从业人员维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建立较完善的底稿授权使用制度和交易平台,降低产业发展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其中,创建并完善苏绣版权作品的授权使用和交易载体,制定协会、平台、管理中心多方合作的化解措施,可以程度地降低从业人员所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

  第四,苏绣应走生产性保护和集群发展之路,探索以产业多元模式对其进行有效的市场开发和价值挖掘。具体措施包括:尝试探索“公司+个体”的聚合经营模式;搭建全面的苏绣知识产权服务云平台,融合知识产权法律咨询、登记注册、价值评估、无形资产交易管理、知识产权保险等多元服务项目;重视众筹平台在苏绣开发推广中的重要作用。

  原文作者: 李杨,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苏州知识产权研究院副院长;熊莹,苏州大学文正学院讲师,硕士。

  原文标题:《传统与创新之间:苏绣的传承、保护与产业发展研究》

  原文出处: 《民族艺术研究》 2017年4期

  (中国社会科学网 胡子轩/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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